(1)有下述情况之一时,司机不应进行操作:
①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,如吊运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直物体,及斜拉斜吊等;
②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,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、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、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;
③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,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;
④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;
⑤工作场地昏暗,无法看清场地、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。
(2)司机操作时,应遵守下述要求:
①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位器停车;
②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、变幅机构的制动器;
③吊运时.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,吊臂下不得有人;
④随车吊出租设备的起重机工作时,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;
⑤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,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,并用小高度、短行程起吊后,再平稳地吊运;